(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7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6732号
中山市齐美电子有限公司、中山精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群、范建平、向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名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子有限公司、中山精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群、范建平、向飞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子有限公司、范建群、范建平共同承担并支付货款177104元及利息(以17710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3年10月30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中山精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群、向飞龙共同承担并支付货款19600元及利息(以196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3年10月30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五个被告全权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齐美电子有限公司、中山精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建群、范建平、向飞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5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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