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4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1454号
张兵兵、郭三迁、胡玉华、中山市尚熹电器有限公司、袁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鼎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兵、郭三迁、胡玉华、中山市尚熹电器有限公司、袁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张兵兵支付原告货款247513元(大写:贰拾肆万柒仟伍佰壹拾叁元整);
二、判令被告张兵兵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2808.80元(以247513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4年5月30日);
三、判令被告张兵兵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保全担保费;
四、判令被告郭三迁、胡玉华、中山市尚熹电器有限公司、袁旭对前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兵兵、郭三迁、胡玉华、中山市尚熹电器有限公司、袁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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