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45号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645号

何浪平:

原告何嘉健诉被告何浪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嘉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嘉健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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