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90号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190号
孙超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超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470.6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第1项的违约金人民币1216.45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第1、2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孙超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