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55号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春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255号
卢春丰: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春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0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0.09元(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9月起每月按143元暂计至2017年3月),以上合计1091.09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卢春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