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59号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绪堃、卢芹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259号

李绪堃、卢芹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和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绪堃、卢芹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34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55.1元(物业服务费自2016年5月起每月按94元暂计至2017年3月),以上合计1189.1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绪堃、卢芹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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