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90号 原告邓啟三诉被告陈照祥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490号
陈照祥:
本院受理原告邓啟三诉被告陈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98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陈照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