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730号

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014.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7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元,诉讼保全费1373元,合计508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53元,被告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232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4232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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