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942号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942号

王景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景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783.46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违约金从每月5日起以每月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1295.6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景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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