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47号 原告熊弟诉刘志保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447号
刘志保:
本院受理原告熊弟诉刘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刘志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