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092号 原告肖宜涛与被告中山市鑫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092号
中山市鑫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宜涛与被告中山市鑫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092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肖宜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