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07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绍兴康尼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禧公司)诉被告绍兴康尼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康尼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铧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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