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226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226号

陈群玲、周清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陈群玲、周清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粤2072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群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7289.26元、利息17115.84元及违约金5000元[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对被告陈群玲名下粤T901B7号小型轿车的处理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周清晖对被告陈群玲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负担222元,被告陈群玲和周清晖负担2608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陈群玲和周清晖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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