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7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477号
佛山市顺德区百锦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怡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锦食品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