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667号起状诉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667号

中山市恒坚电机有限公司、朱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春诉被告中山市恒坚电机有限公司、朱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中山市恒坚电机有限公司、朱正伟立即向原告李晓春偿还借款本金15106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恒坚电机有限公司、朱正伟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恒坚电机有限公司、朱正伟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10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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