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49号原告曾彪诉被告张彦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949号

张彦:

本院受理原告曾彪诉被告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6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偿付该货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16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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