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40号苏健强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40号


苏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健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苏健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健强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怡廷三期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月7日解除;  

二、被告苏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支付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74600元;

三、被告苏健强缴纳的押金65475元归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所有;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负担105元,被告苏健强负担497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后15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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