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54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54号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威煌灯饰配件加工厂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判决书:

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威煌灯饰配件加工厂支付尚欠货款57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7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威煌灯饰配件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威煌灯饰配件加工厂负担35元,被告张勇负担135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后15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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