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90号原告中山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诉邓发明、梁能芳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90号
邓发明、梁能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发明、梁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7603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7603元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为人民币6912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判令被告梁能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邓发明、梁能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