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306号中山市卓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306号
周佑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633元及滞纳金3634元,合计7267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周佑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