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595号王丽明诉李勇添离婚纠纷应诉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595号
李勇添: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明诉被告李勇添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儿李晓妍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向李晓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晓妍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勇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