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874号公告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874号
中山市小榄镇普旭照明电器厂、刘云泽、李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卿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普旭照明电器厂、刘云泽、李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粤2072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云泽和李美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俊卿支付货款194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4292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俊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2113元,由被告刘云泽和李美兰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