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3070号(郑志鹰)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3070号

郑志鹰:

本院受理原告蔡柳媚与被告曾荣钜、郑志鹰、庞春谊、江门市世龙投资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蔡柳媚与江门市世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2.判令江门市世龙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蔡柳媚返还土地转让款693125元及利息(以693125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7日止为454071.04元);3.判令被告庞春谊在未出资的956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被告郑志鹰在未出资的39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共同对江门市世龙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判令曾荣钜向原告蔡柳媚退还99875元及利息(以99875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7日止为65428.53元);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永郑志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2024年11月5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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