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38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386号

邓增福:

本院受理原告何家红诉被告邓增福、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邓增福支付工程款169800元;

二、被告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告邓增福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山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邓增福承担。 ‘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邓增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2日10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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