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9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598号
卢淑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卢淑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卢淑芬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在2017年5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卢淑芬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其拖欠的租金2410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2017年5月30日止,月租金标准为1418元/月);
三、被告卢淑芬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场地占用费(从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之日止,参照租金每月1418元的标准计付);
四、被告卢淑芬支付相当于押金的违约金4200元‘
五、被告卢淑芬支付拖欠租金产生的滞纳金1928.48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拖欠的租金24106元为基数,按8%的标准计付),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所拖欠场地占用费产生的滞纳金(参照租金的8%标准计付);
六、被告卢淑芬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归还位于中山市小榄镇西区太乐路通利横街3号(原1村2)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
七、被告卢淑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卢淑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