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71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712号
袁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袁金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袁金辉签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书》,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有权没收被告袁金辉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并要求被告袁金辉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土地;
二、被告袁金辉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其中:(1)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租金为15062.5元,违约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该期间租金清偿之日止,以15062.5元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计算;(2)2017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以2510.42元/月计付租金,违约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该租金清偿之日止,以该期间发生的欠付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上述租金和违约金合共23151.07元;
三、被告袁金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2510.42元/月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
四、被告袁金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金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11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