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18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184号
万孝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诉被告万孝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万孝德支付车辆租赁费合计22500元,车辆占有租赁费的滞纳金1125元,合计23625元;
二、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与被告万孝德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万孝德承担。 ‘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万孝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2日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