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359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359号
张彦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晓爽百货门市、李振磊、宋叶飞、张彦博、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巨鹿县晓爽百货门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