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601号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601号

黎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桃诉被告黎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兴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丁兴桃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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