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601号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601号
黎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桃诉被告黎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兴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丁兴桃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