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8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0826号

毛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飞度鞋制品厂诉被告毛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毛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飞度鞋制品厂支付货款147766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被告毛秀玲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毛秀玲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684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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