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86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865号

  

左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被告左海涛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10865号],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儿子左亦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左海涛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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