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07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073号
黄丽文、黄盛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明诉被告黄丽文、黄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11073号],因你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黄丽文向原告郭志明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黄丽文归还借款日止);
2.被告黄盛华对被告黄丽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丽文、黄盛华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