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83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1831号
中山市鑫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联正印刷厂诉被告中山市鑫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46854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3日利息为962.46元;
三、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暂共计为:47816.4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鑫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