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063公告起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2063号
中山市汉诺威服装有限公司、梁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嘉有拉链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汉诺威服装有限公司、梁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0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394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