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268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2684号


原焕辉:

本院受理原告罗红森诉被告原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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