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7年7605判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605号

四川廖健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格林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廖健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廖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格林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869元及违约金(以40186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8元,由被告四川廖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廖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7328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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