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1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186号
中山市昇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守成、施红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松源电子焊接材料厂与被告中山市昇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守成、施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
(2024)粤207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昇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松源电子焊接材料厂支付货款34780元及逾期利息(以347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守成对被告中山市昇鑫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松源电子焊接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71元,合计139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昇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守成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昇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守成、施红莲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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