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23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239号
吴桂军、刘富国:
本院受理原告閤明东、黄爱玲诉被告吴桂军、刘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15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桂军、刘富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閤明东、黄爱玲偿还652118元;
二、被告吴桂军、刘富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閤明东、黄爱玲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以65211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閤明东、黄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12721元,保全费4980.59元,合计17701.59元,由被告吴桂军、刘富国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閤明东、黄爱玲预交,被告吴桂军、刘富国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閤明东、黄爱玲,本院不另行收退) 。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