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937号


叶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伟明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500003201500488);

二、被告叶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4883.25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截至2017年4月26日为1173.33元)。

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叶伟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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