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13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130号


李淑琳、周国林、梁顺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坤华与被告李淑琳、周国林、梁顺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三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淑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坤华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4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国林对被告李淑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梁顺坚对被告李淑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淑琳、周国林、梁顺坚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坤华预付,被告李淑琳、周国林、梁顺坚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李坤华,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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