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741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5741号
梁锡光:
本院受理原告陈均荣与被告梁锡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锡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均荣偿还借款480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6月18日起计至2017年4月4日止,按月利率0.2%自2017年4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均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陈均荣负担1272元,被告梁锡光负担1908元(该款已由原告陈均荣预付,被告梁锡光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陈均荣,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