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250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8250号
中山市小榄镇容创模具塑料制品厂、李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谢小红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容创模具塑料制品厂、李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容创模具塑料制品厂支付原告加工款12933.8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为1661.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国才承担。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容创模具塑料制品厂、李国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