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769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10769号
厦门兰三叶润滑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粤盛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兰三叶润滑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43480元。
2.被告自2016年9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以货款143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8日为6398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厦门兰三叶润滑油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