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作虚假陈述,当事人被中山法官训诫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8-19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对擅自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案外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彰显了法律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今年7月,该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莫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莫某公司的一批五金机器设备,并指定莫某为保管人。然而,案外人B公司却以对该批设备享有所有权为由,擅自将其转移至他处。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的负责人坦言:“莫某没告诉我设备被查封的事,我以为设备是我的就可以搬走,不知道会触犯法律。”

而莫某则在庭审初期试图隐瞒事实,先是否认查封清单上的签名,后又以记忆不清为由搪塞。面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梁乐立即对莫某进行警告,并明确指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莫某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才转而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B公司擅自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而莫某则疏于保管导致上述情况发生。鉴于B公司未对查封财产造成损坏,且主观恶意不大;同时莫某的虚假陈述也未被采信、未造成严重后果,梁乐法官决定对二人进行口头训诫,并责令他们庭后作出深刻检讨。

庭后,B公司负责人和莫某分别提交了书面检讨,表示将牢记此次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守法、诚信的合格公民。

法官强调,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未经法院同意擅自破坏查控措施、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均构成妨害执行,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如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并遵守依法作出的裁决。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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