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管理漏洞“碰瓷”多家用人单位——依法认定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30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张某诉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入选。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在20221225日至202212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人力资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另查明,张某先后入职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从7.5小时至十几天不等,张某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前后七次提起劳动仲裁(不含本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先后提起七次劳动仲裁(不含本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实际在职时间仅7.5小时至十几天,其行为实则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恶意制造劳动争议,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李健芬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若劳动者并非真诚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采取“碰瓷”的方式,意图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由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非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显然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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