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97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0974号    


梁添叶: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强记建材部诉被告梁添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清偿货款4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立案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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