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24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传票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1244号    

韦健佳: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家辉诉被告韦健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8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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