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60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607号


袁红伟、石燕、中山市大涌镇博琳家具加工场、陈煦峰、李正彬、杨大雁: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红伟、石燕、中山市大涌镇博琳家具加工场、陈煦峰、李正彬、杨大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3381.81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9月26日前526.05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博琳家具加工场、陈煦峰、李正彬、石燕、杨大雁对被告袁红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红伟、石燕、中山市大涌镇博琳家具加工场、陈煦峰、李正彬、杨大雁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