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8747号(林子健)之一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8747号
林子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子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林子健立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648.5元及利息(以2648.5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为381.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林子健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林子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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