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89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27

(2024)粤207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刘坤莲、中山市小榄镇广奇服饰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宏昕布行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奇服饰厂、刘坤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奇服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宏昕布行支付货款227621.3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刘坤莲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奇服饰厂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宏昕布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宏昕布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广奇服饰厂、刘坤莲连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宏昕布行预缴费用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96承办法官:卢钊洪 书记员:萧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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